安徽曝光处罚多个违法房地产广告,哪些法律红线不能碰……
发布日期:2017-12-01 浏览次数:1952
近期,多地掀起房地产违规检查风暴,对于误导、炒作、捂盘惜售、暗中加价、捆绑搭售等违规销售行为,轻则公开通报、处罚,列入各地失信黑名单,重则追究刑事责任,限制拍地甚至禁止市场准入。
日前,安徽省工商部门曝光了2017年全省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多家房地产企业的广告因违规被曝光并处罚。
安徽苏润投资有限公司利用户外广告宣传牌发布含有“盛大启幕,20~198平方米首期街铺限量认筹!”、“十年返租,坐享年7%掘金收益”等内容的广告;通过宣传单页向消费者宣传苏润国际购物广场“商铺租金收入最稳定、商铺增值最快、商铺发展潜力最大”、“苏润国际买一套商铺能赚多少!投入13万,预估10年总收益65万元”等广告用语,被罚款20.9万元。
阜阳市徽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围墙广告、立式广告牌、广告宣传单页及水杯、扑克等媒介发布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及“增值”等内容,被责令罚款9.6万元。
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广告法对广告进行了严格规定,但仍有广告在打擦边球。邱宝昌表示:“这样的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三项权利:第一就是知情权,广告写得含糊不清,没有让消费者知道准确真实的信息;第二是选择权,消费者在信息模糊的状态下做出选择,这实际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第三是公共消费权。”
“不规范的房地产广告严重干扰消费者知情权。相对于开发商而言,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不仅是因为消费者所掌握的资源比开发商少,更重要的是消费者无法掌握许多信息。比如,产权证什么时候办下来、能不能办下来、房屋有无隐患、建筑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等,消费者一般不知道。本来房地产广告在真实完整性方面理应要求更高,结果却更加误导消费者,甚至是欺诈消费者,不规范的房地产广告对于整个楼市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一些楼盘销售情况如何,基本上取决于广告策划、营销。”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刘俊海还表示:“房地产广告发布在不同环节有四类责任主体:广告主,也就是开发商;广告公司帮助做策划、写文案;发布广告的媒体;广告代言人,比如明星。上述四类责任主体对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应根据广告法中有关规定来判定。原则上来说,开发商和消费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开发商应承担主体责任,如果其他环节的主体也有过错,比如发布者没有认真审核广告、代言人伙同开发商忽悠消费者等,那么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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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交叉工作方案》后,已开始重点对北京、南京、苏州、杭州、嘉兴、合肥、济南、青岛、郑州、长沙、广州、佛山、海口、三亚、西安进行交叉检查。据有关人士介绍,此次检查不再由地方自行检查,而是由其他省份相关检查人员进行检查。例如北京由浙江带队检查,浙江则由广东相关部门负责。
此次价格检查的重点包括: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这是首次进行跨省大检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康俊亮表示,此次跨省检查是为了减少包庇违规行为,避免检查受到不必要的影响或干预。价格是反映房地产市场冷热程度的重要指标,此次价格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价格反映的是市场真实状况,同时实现调控目的与价格的内在统一。
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孟玮日前表示,今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将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值得注意的是,除价格检查外,同时开启的还有住宅用地出让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作部署,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于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检查、提交报告。据悉,70个大中城市和热点城市苏州市,以及2016年以来房价、地价上涨较快的其他城市,均为此次重点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则是2013年1月1日以来住宅用地出让合同执行情况,重点是按时开工、竣工情况和出让价款缴纳情况。
康俊亮还表示,此次检查是为了促进已供应住宅用地尽快形成住房有效供给,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