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遗孀仍享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7-11-23 浏览次数:1920
案例:早年,胡某丈夫去世,胡某独自抚养一双儿女长大成人。2009年10月,60岁的胡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胡某与李某共同生活在李某的原单位房里。2015年,李某因病去世。李某的子女认为,父亲已经去世,胡某与父亲再无任何关系,无权继承父亲遗产,胡某应当搬离父亲留下的房屋,并交出父亲近6万元的退休工资。双方为此争执不断,无奈之下胡某来到司法所请求帮助。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胡某自愿搬离住处,并放弃该房屋继承权,李某一双儿女放弃6万元的继承权。
专家点评: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本案中,李某与胡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及李某6万元的工资存款属于遗产。而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本案中逝者李某生前未订立遗嘱,故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程序。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胡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属于合法夫妻,故胡某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本案中双方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符合《继承法》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