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行政公益诉讼保护国有资产
发布日期:2017-11-23 浏览次数:2232
近日,霍山等5县(市)检察院分别就国土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及时追缴土地出让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霍山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3年3月21日,霍山县国土资源局公开出让位于霍山县经济开发区二期(拓展区)内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同年4月9日,霍山县万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霍山县国土资源局缴纳竞买保证金40万元。10日后,万鑫电子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以79.83万元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同日,霍山县国土资源局与万鑫电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万鑫电子公司先期缴纳的40万元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剩余39.83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于2个月内付清,但万鑫电子公司一直拖欠39.83万元土地出让金不缴。
灵璧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去年2月17日,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与灵璧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宗地面积32684平方米,土地出让金额5883.12万元;受让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付清土地出让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不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灵璧县国土资源局按约交付了土地,庄氏公司也开始地面施工,但未按约付清土地出让金,至今尚欠5049.12万元未付。
全椒县检察院在“督促行政履职、预防国资流失”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2011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全椒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分别与安徽多金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椒腾实置业有限公司、全椒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县安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约定出让价款、付款期限等。去年10月28日,全椒县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全椒县国有土地出让金欠缴情况统计表》显示,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共欠缴土地出让金12162.3万元。
萧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2年1月4日,萧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就3宗地块与安徽国豪置业有限公司签订3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共计13510万元。目前,国豪公司共计缴纳土地出让金9759.12万元,尚欠3750.88万元。
明光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明光市仁泽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竞得位于明光市明西街道蔡岗村张郢组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明光市国土资源局(现为明光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宗地面积28503.3平方米,土地出让金额2230万元(含已付定金500万元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仁泽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至今尚欠土地出让金1730万元。
霍山等5县(市)检察院分别向当地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及时追缴欠交土地出让金。至今,当地国土资源局仍未依法完全履行相关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霍山等5县(市)在履行诉前程序后,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