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卖方反悔提价如何了断

发布日期:2017-11-23 浏览次数:1873

已经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房者却毁约、临时涨价,购房者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前不久,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去年8月,芜湖市民高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了张某的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89.8万元,高某需在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张某支付首付款34.8万元 (含定金)。合同签订当日,高某给付张某定金3万元,中介公司收到高某实际支付的中介费 7200元。去年9月8日,高某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审批通过,支付评估、担保等费用7000元。然而,在买卖双方约定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张某提出因房屋价格上涨,要求高某在合同约定的价格基础上增加5万元。高某不同意并协商未果,致使合同未能履行,最终诉至法院。原告张某请求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判令自己不再退还3万元定金;被告高某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要求判令张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6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卖方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同意解除合同,故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出因房屋价格上涨要求买方增加购房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对于合同的不能履行负全部责任,故张某请求在解除合同后不予退还高某定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由于张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故张某应当双倍返还高某定金6万元;由于张某的违约行为,导致高某支付房屋评估费等费用7000元,对于该实际损失张某应当予以赔偿。对于高某实际支付的中介费,根据合同约定,在卖方违约的情形下可以要求中介所退还,故对高某请求张某赔偿该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高某要求张某赔偿房屋增值损失8.2万元,因该损失存在不确定性且无法估量,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双方当事人一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论房屋价格涨跌与否,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