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多户失窃,巢湖法院判决物业赔偿10%损失案
发布日期:2017-11-23 浏览次数:1904
张女士是该小区业主,巢湖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有物业管理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物业公司管理服务内容中的“安全防范”是指: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门岗值勤,小区24小时保安巡逻服务等。
张女士诉称,2015年3月25日下午,小区内包括她家在内的多家业主遭受盗窃,财产损失较大。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分子最终归案,她家的损失经鉴定评估为13459.14元。
张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在履行安全防范义务方面存在疏漏,对她家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物业公司对消防通道铁门被打开不予制止,应属未尽到基本的安全防范义务。另外,物业公司未做好任何外来人员的登记,人防机防都不到位,犯罪分子也不是通过非常规手段进入小区的。
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付13459.14元损失。
物业否认存在疏漏称开放式小区难管
物业公司称,他们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仅具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物业区域公共秩序的义务,并非张女士所指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张女士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除非他们存在直接、明显的过错,否则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物业表示,他们确实与张女士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其已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小区安全防范协助管理义务,不存在疏漏。张女士所称的财物被盗,是犯罪分子所为,应向犯罪分子追偿。
“原告应对自身财物保管负第一责任。根据材料反映,犯罪分子是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行盗窃,选择的盗窃对象是防盗门能采取技术手段打开的业主住宅,显然原告自身存在明显疏漏。”物业公司称,虽然犯罪分子陈述小区有“小铁门”,但并不能证明是通过消防通道铁门进入小区盗窃的。物业公司还认为,小区回迁户多,属于开放式小区,管理难度非常大,很多商铺都有能够进入小区内部的后门,所以犯罪分子是有可能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小区盗窃的,因此不能说物业存在疏漏。
法院判决物业失职赔偿业主一成损失
巢湖市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达到服务合同的标准,是判断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本案中,犯罪分子虽然利用技术开锁方式入户盗窃,但犯罪分子在案件卷宗材料中多次提及“有铁门的小区”,加之张女士提供的小区该消防铁门开放状态的照片,可以推定物业公司在安全防范方面存在一定的失职,且失职行为与张女士家被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提出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管理难度大等,均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承担的应为违约责任,物业的失职行为仅为一般过错,张女士要求物业承担其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法院考虑到物业服务成本以及业主所缴物业管理费等因素,确定物业按财产损失的10%即1345.9元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巢湖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张女士134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