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设用地置换指标至少30%用于建设村民住宅

发布日期:2011-05-31 浏览次数:2037

      ●建设用地置换指标至少30%用于建设村民住宅、农村基础设施等  ●流转收益50%以上返还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近日发布实施。《规定》要求,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流转收益须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及流转收益按一定比例留给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所在地。   《规定》明确,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原则上在设区市的市区和县(市)区域内有偿流转使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可以跨市、县(市)有偿流转使用。省国土资源厅在验收确认置换指标时,统筹10%的指标纳入省级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库,实行统一管理,在皖江示范区内有偿调剂使用。跨市、县(市、区)流转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2年内未使用完毕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使用。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中不低于30%的部分,留给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用于村民住宅、乡镇村基础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非农产业集聚发展建设,方便农民建房和就近转移就业。流转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所得纯收益的50%以上,返还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