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物业新规今执行 业委会启动预防纠纷踢皮球

发布日期:2012-02-03 浏览次数:2073

小区广告收益如何分成、不满物业公司服务想更换另一家……这些都需要由业主委员会来“主持公道”。但合肥很多小区业主入住多年却未见业主委员会的身影。合肥市房产局介绍称,目前合肥有超过7成的小区未成立业委会。不过,这一问题将得到解决。今天起,《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业委会的成立期限,业委会的成立将不再会被“踢皮球”。

  891个小区都有了物管

  合肥市房产局局长张炜介绍说,目前合肥的物业服务企业近700家,服务住宅小区891个,全市物业服务面积已近7000万平方米;其中,2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80%实行了物业服务,特别是新建住宅小区95%实行了物业服务,整体服务水平正在逐渐提高。但作为新兴行业,在物业服务行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利益方因为物业的权属问题、权利义务行使问题以及物业收费等问题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

  昨天下午,合肥市法制办、市房产局等部门就《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进行释疑,该规定将于今天正式实施。此外,为配合《规定》的实施,该部门还将结合出台《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等七个配套文件,进一步加强物业行业管理。

  有业委会的小区仅235个

  小区业委会的缺失和管理粗放,是不少小区物管矛盾“无人调和”甚至激化的重要原因。

  据了解,目前合肥仅有235家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成立了自己的业委会,有超过7成的小区未成立业委会。“业主权益没人维护,业主与物业公司处于不对等的位置,产生矛盾了很难调和。”有业内人士这样说。

  还有一些小区,即使成立了业委会,但是由于管理粗放,组织难度大,往往形同虚设。“我都不知道业主代表是怎么选出来的?谁在代表我和物业公司谈判?”不少业主反映,业委会并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与物业企业之间也是一笔糊涂账。

  业委会启动有牵头的了

  此次《规定》中提出:小区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45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另一方面还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小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小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这也为业委会的成立和运行定了一套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