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漏水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发布日期:2018-08-28 浏览次数:1375
业主住进新房不到一年,卫生间顶部有水渗出。开发商说这是楼上住户装修造成的,却又没有证据证明。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法院判决开发商应承担维修责任。 卫生间漏水开发商维修 李先生与吴先生系楼下楼上关系,双方居住的淮南市田家庵区绿茵里小区由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小区建成后,由东华公司承担物业管理。2014年8月,淮矿公司向吴先生交房,吴先生随后对住宅进行装修。2015年2月,李先生入住新房。同年10月,李先生发现,房内卫生间顶部有水渗出,与吴先生及东华公司协商修复,均无果。 李先生诉至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要求淮矿公司、东华公司、吴先生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李先生室内卫生间的漏水,来自于楼上吴先生家中,因此,吴先生对此应当负相应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相关规定,有防水要求的房屋卫生间,保修期最低为5年。淮矿公司于2014年向吴先生交房,现仍在保修期内,淮矿公司作为开发公司,要对漏水进行保修。东华公司系物业管理部门,对该案中的侵权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需要承担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漏水鉴定申请,无法查清漏水原因。因此,不能确认李先生家中漏水系吴先生装修所致。对淮矿公司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淮矿公司修复吴先生家中对李先生家中的漏水;吴先生对修复工作予以配合。 谁该举证证明漏水原因 淮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称:涉案房屋的卫生间在施工时已经做了防水且在竣工验收和交付房屋时均做了防水实验,在交房时无漏水情况。涉案房屋卫生间漏水的原因系楼上住户吴先生装修所致,而非房屋质量问题。即使不排除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的原因至少有两种即房屋质量问题和楼上住户的装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先生负有证明漏水原因和侵权主体的责任,如其不申请鉴定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淮矿公司不负有证明漏水原因的责任,即使李先生不申请鉴定,法院为查清事实也应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漏水原因,以确定侵权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对客户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前提是在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即没有外力破坏因素。涉案房屋的漏水明显存在外力破坏的可能,一审法院未查明漏水原因,直接使用该规定判决淮矿公司承担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 淮矿公司还提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4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淮矿公司申请追加施工单位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口头驳回淮矿公司的追加第三人申请,属于明显的程序错误。 李先生辩称:淮矿公司对房屋按设计做了防水且在竣工验收和交付房屋时均做了防水实验,但并不能保证无质量问题。 吴先生辩称:涉案房屋在5年保修期内,淮矿公司应举证证明涉案房屋的漏水不是房屋质量原因造成的。 保修期内开发商维修 淮南市中院二审认为,李先生因卫生间顶部出现漏水,向开发商淮矿公司及楼上住户吴先生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淮矿公司上诉称其申请追加施工单位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口头驳回其追加第三人申请,属于明显的程序错误。李先生与涉案房屋的施工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且施工单位也不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淮矿公司与涉案房屋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该案无直接关联。法院对淮矿公司的这一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先生房屋的卫生间顶部出现漏水情况,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予以认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为5年。涉案房屋在5年保修期,作为开发单位的淮矿公司应承担维修责任。淮矿公司上诉称在房屋没有受到外力破坏的情况下,其公司应承担保修责任,李先生房屋卫生间的漏水可能系楼上住户吴先生装修导致的,淮矿公司不应承担维修责任。淮矿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仅系推测,其在一审及二审中均未举证证明其抗辩主张,法院对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